《医疗机构价格公开规则(征求意见稿)》于2月13日至3月16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医疗机构价格公开规则》共21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价格公开内容和基本要求、监管方式、法律责任等。2002年11月28日,旧国家方案公布。国家发改委会同卫生部、解放军后勤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价格公开规定》(价检〔2002〕2606号)。近年来,医疗保健行业快速发展,行业生态格局发生显着变化,药品价格改革持续推进。药品原价格披露要求机构难以适应新形势。 《条例》以“规范医疗机构定价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为目标,系统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开,集中公关与定向通报相结合,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允许医疗机构要求其他现场经营者明示价格,对疫苗接种、医疗救助等特殊服务设立特殊要求,确保医疗机构所有服务现场价格“显示清晰、看得见”。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医疗机构价格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医疗机构价格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已通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解决调查问卷”提交意见。 2、将意见书面发送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和竞争监管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写明“意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公开引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16日。附件:1、《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 2、国家总局《医疗机构价格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程序市场监管2026年2月13日
(编辑:王菊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