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继续落实支持居民住房置换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中新社1月1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居民购房换购的公告》。 《通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出售现房一年内出售现房并在市场上回购的,可享受退还出售现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全文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实施个人房产税相关政策支持居民购房换房的公告2026年第3号。持续支持居民人居环境改善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公布如下。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现房一年内出售房屋并在市场上再次购买的,可优惠退还其出售现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购买新房的金额高于转让现有住房的金额,则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与现房转让金额的关系,退还现房出售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本公告中的现行房屋转让金额是指房屋转让的市场交易价格。如果您购买的新房是新建房屋,则购房价格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署并网上提交的购房协议中载明的成交价格为准。如果新建房屋是二手房,则购买价格为房屋的成交价格。三、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回购的房屋必须在同一城市内。同市是指同一市、次区域市、地级市(区、省、盟)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划。 2. 出售房屋的纳税人必须与新购房屋有直接关系,并且是新购房屋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之一。 4.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地方税务部门实时共享区域内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订、报送信息(含注销信息)。在实时信息尚未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系统,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获取退税查验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申报信息。
(编辑: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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